維權衛士使用證明申請規則
(2020年9月修訂)
本規則旨在為維權衛士,建立具有保護機制的時間證明體系,以促進企業/個人的電子憑證在互聯網時代更廣泛的應用,推動市場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以及解決企業/個人被侵權或維權時,提交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時間性不可信的問題。
第一條本注冊規則涉及主要術語的含義如下:
(1) 維權衛士:維權衛士由維權衛士品牌使用證明、維權衛士原創作品證明、維權衛士產品研發時間證明、維權衛士商業秘密時間證明和維權衛士使用證明組成;
(2) 本機構:指已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密碼管理局授權的服務機構,通過自建電子憑證認證系統,并得到司法機構采信的合作單位:廣東維全衛士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3) 授權認證機構:指已獲得國家政務部門授權,并自建電子憑證認證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的單位。
(4) 代理服務機構:指由本機構授權,按照授權認證機構的相關政策規定,代表本機構提供電子憑證代理認證服務的機構
(5) 品牌:指企業/個人依法在商標局申請的商標。
(6) 原創作品:指第一個且獨立完成的創作;不屬于歪曲、篡改他人創作或者抄襲、剽竊他人創作而產生的作品,亦不屬于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他人已有創作而產生的作品。
(7) 申請人:指依照本規則擬提出或已經提出電子憑證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8) 申請時間:指電子憑證提交到本機構的申請時間。
第二條 維權衛士的申請以及相關事宜,必須通過本機構官網(www.nforce.com.cn)公示的服務機構或代理服務機構進行辦理
第三條 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循司法機構、授權認證機構、本機構的相關規定提供服務,并遵守經營所在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被委托過程中知悉的相關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條 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須與申請人簽訂獨立的關于提供維權衛士相關服務的協議,并涵蓋以下內容:
(一)約束申請人遵守國家相關政策、授權認證機構所在地相關法律和法規、本冊規則及授權認證機構制定其他適用的政策和規定;
第五條 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須至少向申請人提供5 x 8小時的客戶支持服務,安排專門人員指導及處理申請人就其自身維權衛士相關證明申請及管理事宜的咨詢。
第六條 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須在提交申請之前,獲得申請人的授權并完成對申請材料的核驗。
第七條 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提交維權衛士申請后,應當將申請提交時間和審理進度及時通知申請人;并須協助和指引申請人提交本機構要求的補充材料。
第八條 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和網站顯著位置放置或公布維權衛士授權資質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務機構和代理服務機構的授權證書及本機構的服務監督電話和郵箱等信息。
第九條 合資格的申請人須保證提交的電子憑證文件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可接受申請的有效材料文件包括:
? 維權衛士品牌使用證明
(一)品牌所對應的設計稿;含原創手繪稿、PS/AI源文件、設計圖等。
(二)品牌注冊權益內商品的銷售合同、發票或收據;銷售合同、發票或收據里,文件里必須清晰注明品牌。
(三)品牌貼牌包裝的外觀圖片/視頻,圖片中需清晰可見商標圖樣。
(四)品牌在互聯網上的使用憑證;含但不限于 網站、系統、網絡推廣、淘寶、京東等。
(五)品牌的廣告投放證明文件;含但廣告合同、廣告視頻、廣告圖樣、廣告展示圖等。
? 維權衛士原創作品證明
原創作品的電子附件;含但不限于原創手繪稿、原創設計稿、原創文章、源代碼、音頻、視頻等;
? 維權衛士產品研發時間證明
(一)外觀專利的1)7視圖;2)設計圖紙;
(二)實用新型專利的1)設計圖紙;2)說明書;3)技術交底書;
(三)發明專利的1)設計圖紙;2)說明書;3)技術交底書
? 維權衛士商業秘密時間證明
包括但不限于:工業圖紙設計稿、工藝流程說明文檔、軟件設計文檔、技術交底書、軟件源代碼等。
? 維權衛士使用證明
宣傳單頁、銷售合同、發票或收據、原創手繪稿、原創設計稿、原創文章、源代碼、設計圖紙、技術交底書等。
第十條 申請人須按第九條規定并根據具體情況,以電子格式文檔形式向服務機構提交以下相應的申請材料:
(一)維權衛士申請確認書
(二)有效電子憑證文件的ZIP/RAR壓縮包
第十一條 維權衛士的申請采用實名制,申請人須向本機構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請人的身份證、護照、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十二條 經本機構審核再提交權威機構認證的電子憑證享有申請時間后保護權利,并按本章的規定實施認證保護。
第十三條 對于相同品牌或名稱有多于一位申請人的情形,電子憑證的申請依“先申請,先審核,先認證”的原則。
第十四條 本機構采用“先認證,先保護”的原則,如有相同品牌或名稱已經申請電子憑證保護,在后提出申請的申請人將被駁回認證申請。
第十五條 本機構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開始在其官方網站對外公示維權衛士的申請信息及申請狀態。
第十六條 申請信息公示中對已申請認證但尚未通過審核的電子憑證,其狀態顯示為“審核中”。自本機構收到認證申請之日起的五個自然日內,申請人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有效申請材料的,本機構將作出不予批準申請的決定,刪除申請及其公示信息并退回申請費用。相關的品牌/名稱須在前次申請被刪除24小時后方可再次被申請認證。
第十七條 本機構在審核電子憑證材料的過程中,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補充說明,并在全面考慮申請人的情況后,作出批準申請或不予批準申請的決定。申請人未能按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和說明的,不影響本機構做出審核決定。
第十八條 對處于“審核中”狀態的申請,如在本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算的5個自然日的審核期內,仍未通過審核的,無論出于何種原因,本機構將作出不予批準申請的決定,刪除公示信息并退回申請費用。
第十九條 對批準申請的維權衛士,申請信息公示中其狀態顯示為“已認證”。
第二十條 對駁回的維權衛士申請,本機構將通過電子通知形式于作出不予批準申請決定的一個工作日內告知提交認證申請的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由該機構履行對申請人的告知義務。
第二十一條 如申請人不服本機構作出不予批準申請決定的,可在收到該決定之后的14個自然日內,按本機構公布的《維權衛士復審程序》申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 維權衛士成功申請后,申請人可獲由本機構頒發的《維權衛士使用證明》。
第二十三條 維權衛士使用證明有效年限為終身;
第二十四條 維權衛士審核的電子憑證材料是由授權機構認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采用不可逆的加密技術簽名認證,因此維權衛士不支持變更。如申請人名稱發生變更,需重新準備電子憑證材料申請認證。
第二十五條 任何第三方針對已申請的《維權衛士使用證明》存在異議,可向本機構提出爭議訴求。爭議人需繳納申請費用后,提交在先使用證據電子憑證材料至本機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本機構會撤銷前申請人的《維權衛士使用證明》。審核不通過,本機構會下發通知給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履行對申請人的告知義務。
第二十六條 已認證電子憑證的獲取:當申請人需要進行維權時,可通過以下途徑獲取有效認證的電子憑證文件:
(一)訪問本機構官文網站(www.nforce.com.cn),下載有效認證的電子憑證文件;
(二)聯系服務機構或其代理服務機構服務人員獲取有效認證的電子憑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 已認證電子憑證證據的使用:
(一)申請人提交給裁判機構的電子憑證證據包括:1)申請維權衛士時提交的電子憑證原始文件(ZIP壓縮包);2)授權機構對應的TSA格式認證文件;3)可信的pdf格式認證證書;
(二)司法、行政等裁判機構驗證:登陸權威機構系統,對權利人提交的原始文件和對應的tsa格式文件進行驗證。
9. 生效日期與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本規則取代之前公布的用于維權衛士申請的其他規則,并適用于在本規則生效日期或之后提出的維權衛士新申請以及其他本規則規定的事項的申請。如有其他機構公布的文件與本規則抵觸時,以本規則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由本機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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