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衛(wèi)士原創(chuàng)作品證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昆明凱斯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聯盟街道北京路卓越俊園11幢13-14層1312號。 法定代表人:龍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寧,云南萃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宇,云南萃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朝外大街乙12號昆泰國際大廈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呂辰,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慧玲,云南凝杰鼎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潞,云南凝杰鼎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昆明凱斯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斯特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35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6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凱斯特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寧、張宇,全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慧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凱斯特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云01民初3532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2.由全景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全景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未辦理權屬登記,樣圖也并非底片或原圖,由于網頁電子數據內容的可修改性,網絡發(fā)表截圖則具有不確定性。同時作者聲明與圖片代理協議書沒有載明圖片編號,未提供圖片具體內容,無法確定系本案涉案圖片。全景公司不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自己已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授權,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故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此外,著作權的侵權維權屬于著作人身權范疇,不能轉讓,只能由作者自己行使。2.原審判決凱斯特公司支付的經濟損失金額沒有依據。本案中全景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也未能證明凱斯特公司獲得的收益。此外,凱斯特公司之前已刪除了帶有涉案圖片的文章,侵權行為已經停止,因此全景公司也沒有產生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開支。一審法院判決凱斯特公司支付500元經濟損失,金額過高,缺乏依據。 全景公司答辯稱,1.全景公司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馮晨韜,并且馮晨韜已經將相關的著作權利獨家授權給全景公司,全景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民事訴訟及相關的索賠活動,故本案中全景公司是適格的主體。2.全景公司已經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凱斯特公司未經許可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予以賠償。根據其使用的性質、時間、過錯和情節(jié),一審作出的賠償金額和合理費用計算得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應予維持,請求駁回凱斯特公司的上訴請求。 全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凱斯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攝影作品(全景公司當庭放棄該項訴訟請求);2.判令凱斯特公司在其微信置頂位通過博文就侵權事實向全景公司公開致歉;3.判令凱斯特公司賠償全景公司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事實:2015年9月2日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7月27日,2018年2月11日以及2019年8月1日,案外人馮晨韜作為乙方(圖片作者)(攝影師編號:466)與甲方(圖片代理人)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簽訂《RM版權管理類圖片代理合同》《攝影師圖片代理合同》以及《攝影師圖片代理合同》,約定乙方享有合法、完整、有效的攝影作品著作權,乙方授權甲方獨家代理銷售其攝影作品及行使相關權利。乙方保證交予甲方代理的圖片著作權屬于乙方獨立所有;乙方授權甲方作為乙方攝影作品的代理方,乙方將著作財產權授權給甲方,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甲方有權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給其他第三人。甲方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對第三方侵害著作權行為進行索賠及提起法律訴訟。合同經續(xù)展至2022年8月1日;協議期滿前一個月,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約,否則視為雙方同意續(xù)約,本協議自動續(xù)約1年。 2018年2月5日,馮晨韜出具《作者聲明》,稱其為聲明附件所列作品(供應商編號:466-系列,799副)的作者,擁有該作品全部的著作權。該作品發(fā)布于全景公司網站(××),其獨家授權全景公司針對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涉嫌未經授權使用附件所列作品的行為,有權以自己名義或授權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義直接向侵權使用者或者通過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申請、提起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動,簽署相應文件并收取任何賠償款以及與未經授權使用相關的任何其他款項。非經本人書面撤銷,本聲明及授權將持續(xù)有效。該聲明附件作品列表含有466-0042號涉案攝影作品,該攝影作品在全景公司網站(××)中亦有展示,顯示圖片信息提供為“Photographer-Fengchentao”,名稱為“一杯茶”,編號466-0042。網站頁面截圖顯示上線日期為2011年8月24日。 2019年9月11日,全景公司申請北京聯合信任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互聯網網絡鏈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0DI5MzEyMw==&mid=2247483875&idx=1&sn=929902a5bdf257fcc7b7dbc5ff81b9c8的相關電子數據在《聯合信任電子證據固化保全系統》進行了保全,上述電子憑證上均標明:“本證書由國家信任機構簽發(fā),證明文件(或電子數據)自申請電子憑證時起已經存在且內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電子憑證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本證書中。”證明所獲取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和內容完整性。上述電子保全的網頁顯示,名為“建水吃喝玩樂”的微信公眾號使用的文章“你是不是正宗的建水人,一句話就能證明…”配圖中,經比對,其中一張與前述編號為466-0042的圖片一致,該圖片右下角標有“建水吃喝玩樂”字樣。凱斯特公司認可“建水吃喝玩樂”系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也認可使用了涉案圖片。 庭審中,凱斯特公司陳述上述“建水吃喝玩樂”的微信公眾號中涉案圖片已經刪除并停止使用,全景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并明確放棄第1項訴訟請求。 一審審理認為,涉案圖片系攝影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爭議焦點1,關于全景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的主體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本案中,全景公司提供了作者聲明以及圖片代理合同等證據用于證明涉案攝影作品著作權人為馮晨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根據現有證據足以認定馮晨韜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馮晨韜與全景公司簽訂的圖片代理合同、以及涉案圖片在全景公司網站上公開展示的證據可以確定,全景公司經授權取得了涉案圖片的著作財產權,有權對外許可他人使用涉案圖片,并對第三人侵犯其著作權的行為享有維權的權利。故全景公司是涉案攝影作品適格的訴訟主體。至于凱斯特公司提出案外人馮晨韜與全景公司簽訂的為圖片代理合同,全景公司僅僅取得代理的權利,無起訴權利的抗辯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雖然馮晨韜與全景公司簽訂的合同名稱為代理合同,但從合同權利義務上已明確約定馮晨韜將涉案攝影作品的財產權利授權給全景公司,包括獨家代理銷售其攝影作品及行使相關權利。該授權應為著作財產權的許可使用、管理,并非民事訴訟中的代理行為,全景公司基于此享有訴權并無不當,故對其抗辯觀點,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爭議焦點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guī)定的提供行為。”本案中,凱斯特公司未經全景公司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建水吃喝玩樂”中使用了全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侵害了全景公司對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責任承擔的方式。因雙方均確認凱斯特公司已將涉案圖片刪除,且全景公司明確放棄第1項訴訟請求,此系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賠償數額的認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因侵權行為損失或者獲利的證據,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被訴侵權作品的類型、藝術價值、凱斯特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主觀過錯程度和情節(jié)以及全景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由凱斯特公司賠償全景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500元。因凱斯特公司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并未給全景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故全景公司要求判令凱斯特公司在其微信通過博文就侵權事實向全景公司公開致歉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七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昆明凱斯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500元;二、駁回原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0元,由被告昆明凱斯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0元。”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對一審判決審理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表示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1.全景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2.一審判決凱斯特公司賠償全景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500元是否正確? 一、關于全景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的問題 全景公司主張涉案作品的作者是馮晨韜,全景公司經馮晨韜授權,獲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相關著作權利,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凱斯特公司則認為,全景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馮晨韜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并認為著作權的侵權維權屬于人身權利,不能轉讓,因此全景公司不是適格的起訴主體。 關于馮晨韜是否是涉案攝影作品的作者。從本案全景公司提交的證據看,首先,全景公司提交了一份全景網頁面截圖,該頁面刊載了涉案攝影作品,作品下方注明了作者信息:Photographer-Fengchentao(攝影師—Fengchentao),“Fengchentao”與馮晨韜名字的漢語拼音相同。其次,全景公司提交了涉案圖片的EXIF信息,該信息記錄了圖片的屬性信息和拍攝數據。再次,全景公司提交了馮晨韜出具的《作者聲明》,以及全景公司與馮晨韜簽訂的《攝影師圖片代理合同》,以上證據顯示涉案作品的編號為466-0042,包含在馮晨韜授權給全景公司的系列圖片中。馮晨韜對授權給全景公司的作品作出聲明,聲明馮晨韜為466-系列作品的作者,擁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院認為,全景公司提交的以上證據已可初步證明馮晨韜是涉案攝影作品的作者。凱斯特公司雖對馮晨韜是否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提出質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該作品的作者并非馮晨韜而另有他人,且凱斯特公司也認可,除全景公司外,并無其他主體就涉案作品向其主張過權利。故一審認定馮晨韜是涉案作品的作者暨著作權人并無不當,凱斯特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全景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是否有權提起訴訟。從全景公司提交的與馮晨韜簽訂的《攝影師圖片代理合同》的內容看,馮晨韜授權全景公司獨家代理其466-系列攝影作品,將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發(fā)行權等相關著作財產權授權給全景公司,并授權全景公司有權利以自己名義對第三方侵害著作權行為進行索賠及提起法律訴訟。故全景公司通過授權,享有涉案作品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著作權及對他人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凱斯特公司關于全景公司無權提起本案訴訟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一審判決凱斯特公司賠償全景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500元是否正確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本案中,凱斯特公司未經權利人全景公司的許可,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涉案作品,使用戶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構成對全景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關于賠償金額,本案中,因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全景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為所受損失,以及凱斯特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為所獲利益。一審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類型、藝術價值、凱斯特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全景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定由凱斯特公司賠償全景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500元,并無不當。凱斯特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凱斯特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昆明凱斯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賀茭 審判員 沈靈 審判員 陳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