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衛士產品研發時間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波比水玲瓏服裝店。經營場所: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德興路21號五座113鋪位之一。 經營者:麥健華,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啟成,佛山市永裕信專利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市藍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街道新基路12號408室。 法定代表人:劉友興,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靜,深圳市智享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上訴人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波比水玲瓏服裝店(以下簡稱水玲瓏服裝店)因與被上訴人東莞市藍蕙日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蕙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粵73知民初5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水玲瓏服裝店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項,改判駁回藍蕙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藍蕙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被訴侵權產品沒有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具體而言,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技術方案中,“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中間的含義是中心,實施例及附圖中也僅有一個第二凸起區位于基體中心的實施例。藍蕙公司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審理過程中強調,對于無效請求對比文件1(CN202396598U),由于該技術的足跟貼本體1較短的一端粘貼在鞋子后跟的底面上,導致其上面的凸筋2不是位于足跟貼的中間,即藍蕙公司強調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即足跟貼中心。被訴侵權產品中兩個凸臺區中高的凸臺區是位于后跟貼基體的上邊,而不是中間(中心)。第二凸起區位置的不同,必然產生不同的效果。設置在后跟貼中間,當鞋子的鞋幫矮,鞋幫上緣靠在腳后跟的凹陷部位時,涉案專利第二凸起區位于恰當的位置就很不方便。而被訴侵權產品解決了這個問題。原審判決認定涉案專利并未限定該第二凸起區在后跟貼中間的具體哪一位置,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的判定是錯誤的。 藍蕙公司辯稱:不同意水玲瓏服裝店的上訴意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藍蕙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藍蕙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停止許諾銷售、銷售侵犯ZL201220755764.8專利權的侵權產品,刪除淘寶平臺上的侵權產品圖片、產品簡介及產品鏈接,下架實體店鋪中的侵權產品;2.銷毀全部庫存侵權產品;3.賠償藍蕙公司100000元;4.承擔藍蕙公司公證費、訴訟代理費、購買侵權產品的費用等合理開支合計30000元;5.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藍蕙公司是ZL201220755764.8“一種后跟貼、隨意貼、前掌墊及后掌墊”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人,該專利申請日為2012年12月31日,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8月14日,該專利年費已于2019年1月14日進行繳納。 國家知識產權局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顯示權利要求1,4-10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權利要求2-3未發現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專利權評價意見顯示,對比文件1為CN202396598U、對比文件2為CN202396589U,關于新穎性,意見為“權利要求2-7直接或間接引用了權利要求1,其附加技術特征均沒有被對比文件1公開,權利要求2-7具備新穎性”;關于創造性,意見為“權利要求2-3的附加技術特征未被對比文件1-2公開,也不屬于本領域的慣用手段,權利要求2、3解決了如何設置后跟貼的技術問題,具有使后跟貼與腳后跟內凹部位更加貼合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2-3具備創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4月29日出具證明,證明該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文檔中的存檔文件一致。 本案原審審理過程中,水玲瓏服裝店就上述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已被受理。 藍蕙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3,權利要求3引用了權利要求1,故藍蕙公司主張的保護范圍內容如下:權利要求1.一種后跟貼,用于貼于鞋跟內,包括一基體,基體分為正面和背面,其正面與人腳跟相對,其背面與鞋跟相對,其特征在于:基體正面設置凸起區,凸起區內設置多個凸起。權利要求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后跟貼,其特征在于:凸起區包括第一凸起區和第二凸起區,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其內均勻設置第二凸起,第一凸起區設置在第二凸起區的外圍,其內均勻設置第一凸起,第二凸起的高度大于第一凸起的高度,且第二凸起區對應人腳后跟凹陷的部位。 (2019)深南證字第7501號公證書載明,2019年4月1日,藍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證員與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的電腦通過賬戶密碼登陸www.taobao.com網站,在頁面搜索框中輸入關鍵詞“番宜官方商城”,查看該店鋪的營業執照信息,顯示經營者為水玲瓏服裝店,在該店鋪內輸入“后跟貼”字樣,進入“4D防滑硅膠后跟貼加厚不跟腳防掉跟鞋貼大一碼鞋跟貼女防磨腳貼”的購買頁面,顯示價格為8.99-13.23元不等,累計評價331,交易成功775,庫存2098607件,還顯示有多張產品圖片,包括不同顏色、不同厚度。在所有訂單一欄顯示藍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購買了米色薄款3雙,共支付了10.23元,訂單號為389877056851963259,交易詳情頁面顯示該訂單號對應的運單號碼為989××××5801,物流公司為郵政快遞包裹,收貨地址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南頭街道南海大道新保輝大廈13樓。 (2019)深南證字第7499號公證書載明,2019年4月1日,藍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證員和公證人員的陪同下,來到深圳市南山區,從快遞員手中收取了快遞單號為989××××5801的郵包,物流公司為中國郵政,收貨地址為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南頭街道南海大道新保輝大廈13樓。 2019年6月28日,藍蕙公司再次進入上述網店在“4D防滑硅膠后跟貼加厚不跟腳防掉跟鞋貼大一碼鞋跟貼女防磨腳貼”產品的購買頁面,顯示價格為10.21-15.02元不等,累計評價3234,30天內交易成功547,庫存2096053件,仍顯示有多張產品圖片。累計評論處顯示在2019年1月14日就有評論。該上網過程有電子憑證為證。 淘寶投訴記錄顯示,“番宜商城”在2019年4月、7月共被發起三起投訴,涉及的知識產權均為“一種后跟貼、隨意貼、前掌墊及后掌墊”,“番宜商城”分別于2019年5月、7月、8月對上述投訴予以了回應,均稱自己的店鋪并不存在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申訴材料中有上述網店內展示的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比對文件。 原審庭審中,當庭出示被訴侵權產品為4D防磨后跟貼。水玲瓏服裝店當庭確認其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訴侵權產品包括一基體,基體分為正面和背面,背面有粘膠,用于貼在鞋跟內。基體正面設置凸起區,凸起區內設置多個凸起。凸起區包括第一凸起區和第二凸起區,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其內均勻設置第二凸起,第一凸起區設置在第二凸起區的外圍,其內均勻設置第一凸起,第二凸起的高度大于第一凸起的高度。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藍蕙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水玲瓏服裝店認為涉案專利中的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而被訴侵權產品的第二凸起區在后跟貼的上方,而非中間,對其余技術特征無異議。 水玲瓏服裝店提出現有技術抗辯,以ZL201120553949.6實用新型專利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依據,該專利申請日為2011年12月1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8月29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2396598U。該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1.新型的足跟貼,其特征在于它包含足跟貼本體(1)、凸筋(2)、粘貼層(3)和保護膜(4),足跟貼本體(1)上表面設置有數道凸筋(2),足跟貼本體(1)底面設置有粘貼層(3),粘貼層(3)底面設置有保護膜(4)。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的足跟貼,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筋(2)的截面形狀為弧形。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的足跟貼,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足跟貼本體(1)為T型。將被訴侵權產品對應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進行比對,水玲瓏服裝店認為現有技術的足跟貼本體與被訴侵權產品基體相對應,現有技術的凸筋與被訴侵權產品的凸起對應,現有技術的第二凸起區由數個凸筋構成,凸筋的周邊可以理解為第一凸起區,故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藍蕙公司認為凸起對于該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而言是相對于其本體有一個向上凸起的部位,現有技術的足跟貼本體不可以等同于被訴侵權產品外圍設置的第一凸起區,故現有技術沒有揭示被訴侵權產品上的第一凸起區和第二凸起區,沒有揭示第一凸起區設置在第二凸起區的外圍,第二凸起的高度大于第一凸起的高度的技術特征。 原審庭審中,藍蕙公司以網頁上顯示有庫存2098607件推定水玲瓏服裝店有庫存侵權產品,水玲瓏服裝店確認有100件庫存后跟貼。藍蕙公司還明確訴訟請求1中的“刪除淘寶平臺上的產品簡介”指的是鏈接的標題及展示的被訴侵權產品圖片。藍蕙公司明確沒有實體店鋪侵權的證據。 原審另查明,藍蕙公司就本案被訴侵權產品在原審法院起訴水玲瓏服裝店另一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案號為(2019)粵73民初892號。 藍蕙公司主張本案合理費用包括公證費2400元、代理費30000元、交通費100元,并提交了金額為800元、1600元的公證費發票共2張,金額均為10000元的代理費發票(注明專利號)共3張。藍蕙公司主張公證費為兩案公證費用。藍蕙公司提交了訴訟代理委托協議,協議載明代理費用為30000元,還提交了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單,顯示已支付30000元代理費。交通費沒有提交票據。藍蕙公司請求法院酌定水玲瓏服裝店的賠償數額。 原審再查明,水玲瓏服裝店為個體工商戶,成立于2007年6月7日,經營范圍為銷售服裝、飾品、箱包、鞋帽、日用品。 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專利處于合法有效狀態,藍蕙公司作為該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專利權應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銷售、許諾銷售專利產品。 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藍蕙公司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問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如果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的,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中,藍蕙公司明確主張以本案專利權利要求3作為保護范圍。將被訴侵權產品所實施的技術方案與本案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比對,被訴侵權產品具備藍蕙公司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關于水玲瓏服裝店提出的被訴侵權產品的第二凸起區在后跟貼的上方,而非中間的問題,由于涉案專利并未限定該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的具體哪一位置。從被訴侵權產品可以看出,被訴侵權產品第二凸起區被第一凸起區包圍,其設置在第一凸起區內。故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權利要求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水玲瓏服裝店的現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專利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現有技術。本案中,水玲瓏服裝店明確以ZL201120553949.6實用新型專利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依據,該專利申請日為2011年12月14日,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8月29日,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2012年12月31日,可以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對比文件。將被訴侵權產品對應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比對,現有技術中沒有揭示被訴侵權產品對應藍蕙公司專利的“第一凸起區”,故也不存在“第一凸起區設置在第二凸起區的外圍”的技術特征。水玲瓏服裝店將現有技術凸筋周邊的本體部分比作第一凸起區,沒有事實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國家知識產權局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中也有將該對比技術文件作為對比文件,亦認為對比文件未公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的附加技術特征。水玲瓏服裝店提出的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藍蕙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其在水玲瓏服裝店經營的網店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網店內顯示有被訴侵權產品的圖片,能夠顯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水玲瓏服裝店亦確認其有實施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水玲瓏服裝店未經許可,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構成對藍蕙公司專利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藍蕙公司請求判令停止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原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藍蕙公司要求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訴訟請求,雖然網店內顯示被訴侵權產品有2098607件庫存,但是網店內的庫存數量為網店經營者自行填寫,不足以證明實際的庫存量,但水玲瓏服裝店確認有100件庫存,故對藍蕙公司關于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訴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另外,藍蕙公司還主張刪除淘寶平臺上的侵權產品圖片、產品簡介及產品鏈接,原審法院認為將被訴侵權產品下架是停止許諾銷售的應有之義,原審法院不再在判項中單獨列明。藍蕙公司還主張下架實體店鋪中的侵權產品,藍蕙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水玲瓏服裝店有在實體店鋪實施侵權行為,故對該項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藍蕙公司并未就其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水玲瓏服裝店因侵權獲得的利益以及許可費進行舉證,請求法院酌定賠償金額。原審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1.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2.水玲瓏服裝店實施了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3.水玲瓏服裝店是一家個體工商戶;4.被訴侵權產品的價格較低;5.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量,藍蕙公司先后通過公證以及電子憑證進入水玲瓏服裝店網店,網店內的庫存量有變化,原審法院認為可以作為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量的參考依據,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數量較大;6.至于投訴記錄,本案是實用新型侵權糾紛,侵權判斷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證據顯示水玲瓏服裝店被投訴后,有進行申訴,并提交侵權比對意見,原審法院認為不能僅憑投訴記錄就認定水玲瓏服裝店有侵權的故意;7.關于合理費用,藍蕙公司主張30000元,提交了公證費發票2400元、代理費發票30000元,就代理費還提交了代理協議和轉賬憑證。藍蕙公司提交了公證書,且確有專利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原審法院從必要性、合理性角度出發,在判賠金額中一并予以酌定;8.藍蕙公司就本案被訴侵權產品同時提起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酌情確定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共計60000元。 據此,原審法院判決:一、水玲瓏服裝店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藍蕙公司ZL201220755764.8“一種后跟貼、隨意貼、前掌墊及后掌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二、水玲瓏服裝店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藍蕙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費用共計60000元;三、駁回藍蕙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藍蕙公司負擔1562元,由水玲瓏服裝店負擔1338元。 二審期間,水玲瓏服裝店與藍蕙公司均認可,針對水玲瓏服裝店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作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水玲瓏服裝店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第4323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 本院補充查明如下事實: 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為克服現有技術的鞋子透氣性不好,防滑效果不佳,不具有按摩功能,鞋子容易脫出等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具有透氣、按摩、緩沖、防滑及防刮腳等功能的后跟貼、隨意貼、前掌墊及后掌墊。本實用新型提供的鞋貼通過在基體上均勻設置多個凸起,腳與鞋面之間存在大量空隙,以便于空氣流通,大大增強了鞋子的透氣性;而且凸起的材料采用硅橡膠等柔軟富有彈性的材料,可以防止腳與鞋面摩擦損傷皮膚,保護腳的健康,也增加了鞋子的舒適度;此外,凸起具有一定的回彈力,具有緩沖的作用,能夠防止穿鞋時將鞋貼踩皺致使鞋貼脫落或者腳上提時從鞋子內脫出;同時還能起到防滑的效果,以及具有按摩保健的功能。 2019年6月18日,水玲瓏服裝店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請求人提供了兩份證據:證據1:授權公告號為CN202396598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8月29日;證據2.授權公告號為CN202396589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8月29日,認為(1)權利要求l、8、10的技術特征已經被證據1公開,因此權利要求1、8、10相對于證據1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權利要求9的技術特征已經被證據2公開,因此權利要求9相對于證據2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2)從屬權利要求2-7相對于證據l與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2020年1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涉案專利的授權文本作出第4323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宣告權利要求8、9無效,在權利要求1-7、10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有效。上述無效決定記載:新穎性的判斷原則要求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公開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在本案中,權利要求1、10保護的技術方案分別是貼于鞋跟內壁的后跟貼和貼于鞋底后部的后掌墊,二者是相互獨立的不同技術方案。而證據1的足跟貼實質上是將后跟貼和后掌墊一體化的技術方案,本體1較長的一端和較短的一端雖然在位置上與權利要求1、10所保護的后跟貼和后掌墊相對應,但其各自作為本體1的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本體1整體上應視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而不能將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單獨視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因此,證據1中的足跟貼整體作為一個技術方案與權利要求1中的后跟貼和權利要求10中的后掌墊均不能認為實質上相同,因此權利要求1、10相對于證據1具備新穎性,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關于創造性。請求人認為,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的基礎上,從屬權利要2-7的附加技術特征均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2-7相對于證據1與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根據之前的評述可知,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后跟貼并不包括貼于鞋底后部的部分,而證據1中的足跟貼實質上是本專利中后跟貼與后掌墊二者一體化的結構,使得權利要求1中的后跟貼與證據1中的足跟貼并不相同,使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的理由不成立。并且,請求人并未主張權利要求1與證據1的上述區別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也未主張權利要求1以證據1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時不具備創造性。因此,在權利要求l具備新穎性的情況下,從屬權利要求2-7不具備創造性理由不能成立。該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作出后,水玲瓏服裝店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決定已經生效。 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 水玲瓏服裝店上訴提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其中“中間”的含義是中心,而被訴侵權產品中兩個凸臺區中高的凸臺區是位于后跟貼基體的上邊的,并不位于中間(中心)。藍蕙公司則認為,中間并非是指中心,被訴侵權產品中第二凸起區被第一凸起區包圍,位于中間。 本院認為,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依據上述規定,權利要求是界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相關內容,其解釋作用體現在幫助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準確理解權利要求的內容。對于雙方爭議的技術特征“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的含義,應以上述規定為依據進行解釋。 根據說明書的記載,設置第二凸起區的作用在于防滑,防止腳上提時從鞋子內脫出。為此,第二凸起區的位置在足跟貼中間,即后跟貼中心周圍一定范圍內,對應腳跟凹陷部位,但并不要求其位于后跟貼的中心。從說明書中附圖看,實施例中既有第二凸起區位于后跟貼中心位置的示例,也有偏離中心位置的示例,上述內容也可以用于解釋“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并不要求第二凸起區位于后跟貼的中心,只要求第二凸起區在后跟貼中心周圍一定范圍內即可。水玲瓏服裝店提出,藍蕙公司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審理過程中強調,針對對比文件1(CN202396598U),由于該技術的足跟貼本體1較短的一端粘貼在鞋子后跟的底面上,導致其上面的凸筋2不是位于足跟貼的中間,即藍蕙公司強調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即足跟貼中心。對此,本院認為,藍蕙公司的上述陳述系針對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對比文件1記載的T型足跟貼。T型足跟貼是后跟貼和后掌墊一體化的技術方案,其中足跟貼較短的一端粘貼在后跟底面上,較長一端粘貼在后跟側面上。從上述內容并不能得出其作出了第二凸起區位于后跟貼本體較長一端的中心的陳述。因此,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的“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是指第二凸起區不能設置在后跟貼邊緣位置,應位于后跟貼中心周圍一定范圍內,并不要求位于后跟貼的中心,水玲瓏服裝店提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記載的“第二凸起區設置在后跟貼中間”是指第二凸起區位于后跟貼中心的主張不能成立。 被訴侵權產品中第二凸起區周圍圍繞的較低凸起,構成第一凸起區,第二凸起區的位置位于后跟貼的中間,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中相應的技術特征構成相同。因此,水玲瓏服裝店提出被訴侵權產品的第二凸起區沒有位于后跟貼的中心、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水玲瓏服裝店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波比水玲瓏服裝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卓斌 審判員 雷艷珍 審判員 鄧 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徐晨 書記員王文婷 裁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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